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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第四届理监事会成员任职情况
 
 

会长:陈武雄

常务副会长:季斌、海中天

副会长:陈瑞聪、吕炽煜、诸光隆、黄立家、商应楷、莊秉钧、陈汪全、陈建萍、

         江明顺、章敬中、陈文光、李立人、陈庶元、孙根明、颜金春、简文青、

         施俊球、吴建行、洪明木

监事长:杭兆强

副监事长:吴明宗、林作彬

秘书长:郑如盛
副秘书长:颜一郎、吴武桐、黄慧华、陈嘉佑、陈富诚、刘耀源、郑力允、

           孙明溪、叶修合

常务理事:陈武雄、季斌、海中天、陈瑞聪、吕炽煜、诸光隆、黄立家、商应楷、

           莊秉钧、陈汪全、陈建萍、江明顺、章敬中、陈文光、李立人、陈庶元、

           孙根明、颜金春、简文青、施俊球、吴建行、洪明木、马利、郑如盛、

           颜一郎、聂梦熊、洪正幸、林振良、廖谊蓬、刘浚曦、颜光远、

           李明宪、刘云程

理事:陈武雄、季斌、海中天、陈瑞聪、吕炽煜、诸光隆、黄立家、商应楷、莊秉钧、

       陈汪全、陈建萍、江明顺、章敬中、陈文光、李立人、陈庶元、孙根明、颜金春、

       简文青、施俊球、吴建行、洪明木、马利、郑如盛、颜一郎、聂梦熊、洪正幸、

       林振良、廖谊蓬、刘浚曦、颜光远、李明宪、刘云程、吴武桐、黄慧华、陈嘉佑、

       孙明溪、陈富诚、刘耀源、叶修合、郑力允、庄清泉、陈东裕、曾念祖、蔡坤昌、

       王顺生、张添熹、吴烈权、黄武龙、李金泉、褚纯宜、林三元

监事:杭兆强、吴明宗、林作彬、王忠强、林清峰、黄光耀

 

 

 

  
南京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2007年8月3日第十次会员大会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十条和《南京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本会定名为南京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简称南京台协;  英文译名为 ASSOCIATION   OF   TAIWAN  INVESTMENT   ENTERPRISES   IN  NANJING ,  缩写: ATIE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南京市注册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简称“台资企业” )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在宁台商,密切与政府各部门的联系,服务会员和台资企业,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台资企业的健康发展,推动宁台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从事与本章程不符的活动。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南京市鼓楼区南昌路40号长江科技园一期大楼五楼。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和交流活动,丰富会员的业余生活,促进会员企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2、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会员企业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加强与台湾工商团体和企业的联系交往,组织会员参加有关经贸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促进宁台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
4、组织会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引导会员敬业守法,维护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5、为会员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经济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举办有关讲座活动,开展有关业务培训。
6、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吸收企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南京境内注册登记的台资企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企业会员提交在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3、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4、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3、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5、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材料;
6、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或罢免本会理事和监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监事会财务报告;
4、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6、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在其闭会期间,由其执行机构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4、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5、聘请和解聘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特邀理事;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工作委员会和分支机构;
7、决定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副秘书长的聘任;
8、决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变更的理事人选;
9、必要时可决定增免本会领导成员;
10、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
11、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1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民主协商与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8、10、11、12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
1、监督本会章程的执行;
2、监督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3、监督会员大会决策执行情况,对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予以纠正;
5、必要时提议召开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此外,监事长、副监事长参加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监事参加理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国家统一,愿意并能够为促进宁台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积极努力;
2、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社会知名度,在台商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能够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南京投资的企业应有一定规模;
3、个人素质较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遵守本会规章,热心本会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愿意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本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特邀理事,聘请的人选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为了便于联系政府有关部门,更有效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本会聘请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相应领导职务,聘请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会长提名,理事大会通过。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加有关重要活动;
4、处理其他重要事宜。
5、必要时可依排名顺序授权委托本会其他领导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监事长、副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监事长组织监事会开展工作;
2、在会长离开本市时,监事长可受会长委托,以临时召集人身份,主持相关会议。
3、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履行监事会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会长工作,完成会长交办的有关任务;
2、根据理事会安排,分管本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工作;
3、在会长离开本市时,受会长委托,依排名顺序临时代行会长职权,协助会长负责处理有关会务。
 
第三十三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因故不能出席有关会议,可以授权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代表其参加会议,其发表的意见视同其本人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和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4、提名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理事会决定;
5、负责本会财务日常工作;
6、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秘书长工作,完成秘书长交办的有关任务;
2、参与、协助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工作;
3、受秘书长委托,临时负责有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为了便于开展会务工作和组织相关活动,本会内设秘书处和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还可设立区(县)联络委员会,受本会的管辖和领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理监事资助;
3、会员及海内外人士或企业、社团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严格按照会费管理办法使用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7年8月3日第十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主要依据国务院台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制定,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南京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组织机构
 
 

        会员大会:

  南京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三年。

  监事会: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三年。

  常务理事会:

  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三年。

  职能委员会:

  根据协会主要工作任务,理事会内设经贸交流、投诉协调、发展联络、文教资讯四个职能委员会。

  片区:

  按照会员单位所处地域,划分为城东、城南、城北、江宁、江北五个片区,负责协会工作在本片区的组织实施。

  秘书处:

  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协会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秘书处:

  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计划和各项决议、决定事项;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各职能委员会和各片区工作;编辑协会会刊、简讯、专辑等,提供有关信息,反映协会工作及会员企业的相关情况;负责与兄弟城市台协的交流交往工作;及时处理协会各项日常事务。

  各片区:

  负责协会工作计划和各项决议、决定事项在本片区的实施;组织本片区会员单位开展相关活动;综合、提供本片区工作及活动情况;反映会员单位的建议、意见和要求;负责本片区会费、赞助费和急难救助基金的收纳;完成协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经贸交流委员会:

  组织会员参加境内外有关经贸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之间的经贸合作;加强与台湾工商团体的联系与交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宁台两地经贸考察、交流与合作的相关工作。

  投诉协调委员会: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建立良好的社会公共关系;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会员企业排忧解难;受理会员企业的投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协助有关部门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对会员企业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提供必要的帮助。

  发展联络委员会:

  做好协会组织发展工作,逐步扩大协会规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丰富会员的业余生活;组织会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负责协会会费、赞助费和急难救助基金的筹集;协助有关部门解决会员生活中的特殊困难;

  文教资讯委员会

  联系政府部门为会员企业提供相关资讯;邀请有关人士为会员介绍相关法规、政策,举办讲座和培训;组织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帮助会员企业扩大知名度,提升社会形象。

 
联系人:南京台协 联系电话:025-83455456 传真:025-83455457 电子邮箱:njtxie@yahoo.com.cn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86-1号宏普捷座1-1402室 官方网站: http://www.njtqx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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